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14日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提出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等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与现行《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50条,新增17条,修改30条,对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在备案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予以专章规定,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备案时间、备案机关,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办理流程及备案事项变更等内容,对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

据了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紧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监督检查部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强调了“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方式,规定了养老机构监督检查重点,要求民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增加了信用监管措施。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