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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日前,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责令其向工人支付尚欠劳务费3.5万元。

据悉,2020年4月至6月,经营一家电子技术公司的阿某与沙雅县某通信公司达成协议,承揽相关通信设施设备的安装工程。为赶工期,阿某陆续招聘图某等7名工人施工。完工后,阿某并未向工人发放应付的4.8万元劳务费。

同年12月,7名工人因多次讨薪未果,投诉至沙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雅县人社局受理审查后,于2021年1月、3月分别向阿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然而,阿某拒绝签收,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

2021年8月19日,经沙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阿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后由沙雅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其间,阿某家属代为支付了1.3万元拖欠工资,剩余3.5万元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有能力却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雇主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同时,作为劳动者,要提升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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