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窦菲涛


【资料图】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2021年5月,我和弟弟签订了分家赡养协议,约定我放弃未来继承母亲的三间北房,弟弟则将自己的两间西房转归于我,母亲自此由我们兄弟二人轮流赡养。但此后,弟弟以两间西房是他和妻子共同建设、应该由二人共同签字确认,自己文化程度较低、不能清楚理解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等为由,拒不履行协议。母亲也只能跟随妹妹生活。

请问,我和弟弟就遗产继承、财产分配及母亲赡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有效吗?

北京 陈先生

为您释疑

陈先生您好!

您和弟弟预先约定母亲去世后的遗产分配,以您放弃未来继承权利置换弟弟的财产为条件达成了分家赡养协议,其中弟弟用以置换的两间西房中存在其妻子的合法权益。您作出放弃未来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时,“被继承人”并未去世。这实质上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放弃了可期待的继承权利,该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效力。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法定继承”的权利之间,有着明确的先后顺序关系,即只能在评价多尽、少尽或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基础上决定继承遗产的多少,而不能反过来以事先约定是否继承遗产来确定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子女以约定未来继承权利为前提达成的赡养协议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现实中,有些家庭通过事先约定未来遗产继承分配和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赡养老人、继承纠纷等问题。但在法律评价层面,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就认为这种协议是合法合规的。

根据《民法典》,继承应当发生在老人去世后,老人去世前本无继承一说,此时“交易”或放弃继承权利更无从谈起。但赡养老人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子女擅自为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附加改变未来继承权利作为条件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在处理赡养和继承问题时,可以通过签订以老人作为主体的赡养协议+遗嘱、附条件的赠予协议等其他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现老有所养和避免继承纠纷的良好效果。

北京房山法院长沟人民法庭 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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