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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主要针对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劳动者,但由于现实中突发疾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联系难以确定,让这一领域较易产生争议。我们来看下面这起案例。

罗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工。2021年8月30日上午,罗某在工作过程中向生产部门主管表示其肠胃不适,后继续工作,并于同日晚上20:01分打卡下班。

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罗某突发疾病,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为8月31日5时12分。经医院诊断,罗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罗某所在单位向人保局提交了认定罗某为工伤的申请。人保局经审查作出决定:对罗某突发心源性猝死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罗某的妻子不服,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符合48小时的时限,现有证据不能否认罗某凌晨死亡和工作岗位上出现身体不适的关联性,故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王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表述可知,该条包含的死亡情形为两种,一种为当场死亡,一种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还包含“48小时内”这一限定条件。在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罗某在上班期间发生了身体不适,但罗某并未在发现不适后紧急就医,而是坚持工作,并在下班后回家,于家中突发心源性猝死。因此,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未紧急就医并在下班后猝死的,能否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

未经过系统医学学习的人很难在发病初期准确判断其所患病症的严重程度。且每个人对疾病的耐受程度不一,对于一些疾病的初期症状,有的人可能觉得并不严重,因此往往没有选择就医。

“法不应强人所难”,我们不能期待普通职工能够对自己所患的疾病作出专业判断,更不能因为职工个人对疾病的错误判断而导致其丧失认定工伤的资格。这与常理不符,亦有悖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设立初衷。基于上述意见,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监制 宋澎 兰海燕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张伟杰

主持 李逸萌

制作 窦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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