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陈丹丹


(资料图)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几年前,我和前夫离婚,女儿被判给前夫抚养,我定期支付抚养费。离婚之初,前夫工作比较忙,我们二人协商后,女儿由我代为抚养了一段时间,前夫则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几个月后,女儿被前夫接走抚养。

自此之后,前夫就再也不让我见孩子了。我认为自己有权探视孩子,孩子也需要母爱。因此,我跟前夫要求,让我每周日探望一次孩子,寒假期间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一周,暑假期间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两周。

前夫拒绝了我的要求,并表示“想要探视可以,但要先补足抚养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探望自己的女儿吗?

北京 王女士

为您释疑

王女士您好!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此外,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配合。因此,虽然您的女儿由前夫直接抚养,但是您有探望的权利。

支付抚养费是否是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能否要求行使探望权?抚养是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有权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通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那么,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否还可以探望子女?答案是肯定的。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行使是不同的法律问题,未支付抚养费不是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合法抗辩理由。同样,离婚后,一方不能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因此,即便您尚未足额支付抚养费,仍有权行使探望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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