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合同收押金有何后果?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间的工资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小企业。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将得不偿失。《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同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最高人展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再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期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押金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1、可以转让押金合同。

2、但转让的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属于有效存在的,依法、依约定、按其性质能够转让的债权债务。并且如果是押金合同的债权人转让的,要通知该合同的债务人;如果是债务人转让的,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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