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资料图】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任职期间员工受公司委托,挂名担任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头是响了,但隐患也埋下了。下面这个案例中的张某就吃了亏。

张某先后就职于山东烟台的两家公司。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述两公司均为同一公司旗下子公司。受公司委托,2020年6月,张某挂名为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实际上并没有和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离职时张某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没有收到回复。

事后,这家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多起案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频繁陷入诉讼,还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正常生活被严重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该石油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未参与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也未在公司领取报酬,仅受托为该公司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故张某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公司限期赴登记机关涤除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律师:

司法实务中,受人请托或受公司安排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现象频发,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案件。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挂名”并非“冒名”,亦经过法定登记程序,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挂名”仅为内部约定,挂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对外依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挂名”并不必然成为挂名者规避责任的免责事由。“挂名”任职即意味着实名担责,由此可能给挂名者带来重重隐患。

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莫因人情关系或利益诱惑就把自身的民事权益当做交易筹码,避免因“挂名”背负上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负担。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已被“挂名”或不慎陷入风险,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协商办理变更登记,通过法律途径积极救济、及时止损,避免“背锅”。好了,我们下期见!

监制  宋   澎  兰海燕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卢   越

主持  卢   越

制作  白至洁

标签: 法定代表人 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