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如何变更受益人?

转让保险标的。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理赔原则是什么?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方恪守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处理各种赔偿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接受报案、认真审核责任、准确和合理地确定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她们恪守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表现,不仅要求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而且必须履行一些如前部分所说的义务。只有双方共同恪守合同义务方可使得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2、主动、迅速、准确和合理的原则

主动和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不拖延并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迅速赔付。保险公司理赔的这一原则旨在提高保险理赔的水平和质量,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争取更多的客户。如上所说,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款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又如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法律的这些规定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体现。

3、实事求是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的实事求是包括两个层次的意思。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案件,必须遵守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此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还应当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赔案。对于一些有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稳定与发展,保险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力的改善,社会的安定等保险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必要的通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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