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游泳前更衣不慎滑倒摔伤,认为游泳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其诉至法院。近日该案依法宣判。

宜城市民刘先生系当地一家游泳馆的健身会员。2022年6月5日16时许,刘先生来到这家游泳馆,走进衣帽间换衣服。在下阶梯过程中地面有水导致刘先生不慎滑倒,后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住院17天后出院,共花医疗费近万元。

刘先生出院后,委托襄阳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后续治疗费、“三期”进行评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刘先生误工期评定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被鉴定人刘先生后续治疗费评定3000元为宜。游泳馆为此花费鉴定费1200元,但刘先生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8万余元,未能与游泳馆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遂向宜城法院提起诉讼。

游泳馆辩称,刘先生之所以滑倒,是因为案发那段时间是回潮天,阶梯有点回潮的水,不是游泳馆人为的,所以对原告的医疗费不应该承担太多。

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游泳馆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金额。

该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先生发生意外时处于梅雨季节,地面回潮造成了安全隐患,被告游泳馆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好地面保洁工作,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其本人对摔倒也应负一定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游泳馆承担本案70%责任、原告刘先生自身承担30%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经合理合法计算确定为:医疗费约9600元、护理费约65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等共计约2.4万元。

7月25日,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游泳馆赔偿原告刘先生各项损失计2.4万元;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记者 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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