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加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精神,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关资料图)

一、死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无需再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一)死亡职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的。

(二)死亡职工无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的。

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继承人仍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死亡提取)

2.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政策的解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政策的解读

一、出台目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简化职工办事流程,进一步提升缴存职工的满意度,我局就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业务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业务主要优化哪方面内容?

(一)新增死亡提取资金转死亡职工本人社保卡,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承诺办理的,无需提供遗产公证书的承诺办理方式。

(二)提高原承诺办理制情形下提取的金额,将原无需提供遗产公证书承诺办理的金额由1000元提高至10000元。

三、优化规定后,死亡职工有哪些情形的,不再需要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办理要件有哪些?

死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无需再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一)死亡职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的。

(二)死亡职工无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的。

办理要件为:

1.继承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注销户籍材料;

3.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材料之一;

4.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

四、优化规定后,哪种类型的死亡提取情形,仍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等材料,办理要件有哪些?

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外,继承人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

办理要件为:

1.继承人身份证件;

2.遗产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五、申请承诺办理死亡提取业务,要求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指哪些,需要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到场办理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指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承诺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仅需其中一位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承诺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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