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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已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早、基础好,在固化信用建设成果等方面有着迫切的立法要求。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将《条例》列入“当年提请审议项目”。为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汇报起草情况,得到了高度肯定。

《条例》共设七章九十条,包括总则、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是全国首部由市场监管部门起草的社会信用法规,作为深圳经济特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城市治理建设当中的重要一步,其整体系统性、价值引领性和实体经济性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条例》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深圳市社会信用建设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致力于促进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新格局的形成。

接下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将继续做好《条例》宣贯工作,确保《条例》落在实处,着力巩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成果,切实以信用建设推动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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