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有序推进人民法庭开展执行工作,是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公平正义新期待的有益探索,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实践,也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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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庭有序推进执行工作的天然优势

在审执适度分离理念基础上,研究和探索人民法庭有序推进执行工作应当基于人民法庭的自身优势和纠纷类型。

人民法庭自身优势主要包括自身区位优势、群众工作优势以及基层组织优势。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处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人民法庭开展执行工作,在自身区位优势方面,便于受理辖区群众执行申请,便于辖区群众合法权益快速兑现,便于辖区群众感受更多获得感;在群众工作优势方面,重在发挥人民法庭贴近群众、了解群众之优势,想群众之所想、忧群众之所忧,服务回应基层群众司法需求;在基层组织优势方面,在党委领导下,统筹政府、社会、市场各方力量,推进更全方位、更高质量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纠纷特点主要包括案件类型、审理方式和纠纷类型。在案件类型方面,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多是贴近群众、关系群众生活的群众身边小案。在审理方式方面,人民法庭审结方式多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或者通过大量说服工作依法裁判的案件。在纠纷类型方面,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多为争议不大、矛盾不大且多处于矛盾初期的纠纷,绝大多数通过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可以化解的案件。当然,人民法庭的案件也多是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多为标的额不大的案件。

二、人民法庭有序推进执行工作模式的适度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推进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提出了人民法庭开展执行工作的两种模式:一是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模式。即“探索部分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工作机制”,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当事人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也可以根据人员条件设立人民法庭的专门执行团队或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二是派驻人民法庭执行模式。即“案件较多的人民法庭,探索由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派驻执行,以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实现诉讼权益。除此之外,还应当探索第三种人民法庭执行模式——委托人民法庭执行模式。即对于可以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基层组织“熟悉网格”、便于“查人找物”的优势,探索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法庭进行执行。

三、人民法庭有序推进执行工作模式的具体设计

明确人民法庭执行工作模式的具体情形,对人民法庭健康、有序开展执行工作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是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模式。对于人民法庭审理的、群众信得过的,矛盾不大且多处于矛盾初期,可以通过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化解的案件,以及在说服群众基础上依法裁判的案件,是“探索人民法庭直接执行部分案件”的主要内涵。这部分案件包括人民法庭审理的标的额不大、争议也不大的婚姻、扶养、继承等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以及当事人息诉服判的民间矛盾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人民法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二是委托人民法庭执行模式。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在人民法庭辖区有执行标的物方便执行,且借助人民法庭辖区基层组织优势,更有利于“诉源治理”的执行案件,可以由事涉人民法院委托人民法庭执行。

三是派驻人民法庭执行模式。案件较多的人民法庭且案件争议不大、矛盾不大,在人民法庭辖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更方便的,可以探索由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派驻执行。

四是对人民法庭有序推进执行工作的监管。无论人民法庭采取何种执行工作模式,其执行工作均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案件纳入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应当纳入执行人员名册,加强执行管理,预防执行风险。

四、人民法庭有序推进执行工作模式下审执适度分离的应用

严格意义上说,探索人民法庭有序推进执行工作模式也应当坚持审执适度分离的理念。原则上,对于人民法庭审结并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案件,原审判人员作为合议庭成员一般不得参与执行。但基于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相对熟人”和案件“相对乡土”的特点,同时利用人民法庭自身区位优势、群众工作优势、基层组织优势,考虑人民法庭员额法官少的现状,对于“人民法庭审理的、群众信得过的,矛盾不大且多处于矛盾初期,可以通过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化解”的执行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审判人员进行执行,实现“由原则到例外、由一般到特殊”的审执适度分离的有效探索。但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加强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全过程的监管,规范执行行为,防范执行不当行为和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五、人民法庭有序推进执行工作模式下人案资源配置的设想

对于人民法庭有序推进执行工作坚持审执适度分离的理念指导下,人民法庭应当根据人员条件以设立专门的执行团队或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为原则。也可以根据人民法庭的具体人员情况组建互执团队。同时,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人民法庭长期派驻执行人员。

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思考的展开,在审执适度分离的理念指导下,有序推进人民法庭执行工作一定会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适合新时代执行工作的新路径。

(李广军 王哲,作者系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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