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记者梁振君


(资料图片)

《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拟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我省缘何对旧《办法》进行修订?主要进行哪些调整?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近日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据介绍,2022年2月,财政部、住建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原《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进行了修订。新中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了部分文字表述,强化了绩效评价部分的内容,同时也规定了“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的内容。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新修订的《办法》主要进行以下调整:一是优化支出方向。整合设立“租赁住房保障”支出方向,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发放租赁补贴,以及与住房租赁发展相关的支出。结合我省实际,仍将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任务继续支持。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我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聚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资金分配方法和绩效管理机制。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明确各项因素的数据来源。将绩效管理的内容纳入资金管理办法,一体考虑、一体推进,不再单独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强绩效引导激励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绩效评价因素指标,设置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海南出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等

《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出台,旨在规范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住建厅联合出台的《办法》透露,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财政部下达的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补助、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转移支付情况等因素确定。

《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标签: 管理办法 安居工程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