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王鑫 方大丰

读者来信


(资料图)

编辑您好!

我在一家织造厂工作有十来年了。厂里自始至终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购买社保。我在老家自己购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0年时,我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治疗,结果被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情有所缓解。住院治疗总共花了14.2万元。报销过程中我得知,在这笔治疗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是9.3万元,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报其中的7.6万元。

因为厂里不给我买社保,导致我能报销的比例比较低,自己要承担的部分比较多。我想问的是,厂里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能不能要求厂里按照职工医保的报销额度,帮我支付医疗费损失1.7万元?

湖南 小杨

为您释疑

小杨您好!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规定,织造厂未为您购买社保,理应承担您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具体到您本身,根据您工作地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数额9.3万元来计算,您已经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其中的7.6万元,织造厂应弥补赔偿您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剩余损失1.7万元。

若厂里不同意,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帅

标签: 用人单位 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