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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解决目前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渔业发展空间不足、用海要素需求大、用海审批出让程序繁杂、成本过高、渔民转产转业难等问题,切实保障渔业发展用海需求,推进海南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了多项支持海洋渔业发展的惠民利民措施,从优化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减缴或免缴用海主体受灾当年的海域使用金、划定暂养区用于渔民海洋灾害暂避等方面入手,切实落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优惠政策,不但有利于推动海洋渔业“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而且有利于促进海洋渔业提质增效。

《意见》明确,通过规划保障渔业发展空间促进渔业有序发展;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要求,切实保障海洋渔业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用海空间需求;节约集约用海,在用海功能上允许游憩用海、工矿用海和渔业用海功能区兼容,强调各类用海功能区应尽可能兼顾工厂化养殖取排水设施用海,鼓励养殖用海与其他用海活动融合发展,探索混合用途、立体开发等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的模式和路径。同时,为保障渔业发展安全,允许在适当区域科学划定渔业种鱼暂养区,降低自然灾害带来的渔业损失。

《意见》提出,明确深水网箱养殖、海洋牧场和渔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和减免方式,以及渔业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缴纳的情形,降低用海成本;促进海洋牧场转型升级,允许补缴海域使用金后由公益性转为经营性,鼓励海洋牧场与其他用海活动立体分层设权;规定休闲渔业用海持续使用不超过三个月的免办用海手续;探索混合用海,依托已有用海设施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不重复收取海域使用金;鼓励渔民以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为资本与市场主体合作发展深水网箱、海洋牧场和休闲渔业,保障其转产转业。

《意见》指出,加强渔业用海服务监管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提出加快推进超常规审批和进一步优化用海审批出让程序,规定集中连片养殖区域开展整体论证后申请养殖用海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渔业养殖项目用海不再进行海域价格评估;明确由各级资规部门主动做好用海服务咨询,精准开展政策指导,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此外,明确各级资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渔业用海监管,规范渔业用海秩序,对监管不力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标签: 海洋渔业 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