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司解聘决定显失公平,应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9万元(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唐姝)员工工作期间与公司总经理发生冲突,后被公司以“工作期间打架斗殴”为由辞退。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从行为手段、行为后果、暴力程度等方面看,不足以认定员工与总经理的冲突是打架斗殴,公司对员工作出解聘的决定有失公平,判决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万元。


(资料图片)

2021年5月,合肥某科技公司研发人员李某因不满公司要求其签署的一项评估报告,在公司内与总经理发生了冲突,并有短暂肢体接触。不久后,李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该公司认为,李某在上班期间越级闯入总经理办公室,宣泄不满并主动挑起争端,对总经理进行人身攻击从而使双方厮打起来的行为,完全符合双方签署的聘用人员协议书中“工作期间打架斗殴”情形。李某不服从管理和挑衅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司的正常管理和办公经营。

李某认为,其在工作期间和总经理打架斗殴,属于公司单方面的陈述和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被辞退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其提出的赔偿金要求得到了支持。

该公司不服裁决,将李某起诉至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处措施之一,应当对适用情形严格把握。

法院认为,从整起事件的发展脉络来看,李某与总经理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并由此发生身体接触,双方均存在处事不当,由此界定行为性质为打架斗殴,且没有以相同态度对待或处理双方当事人,而将主要责任归于普通员工李某,显失公平公正。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

据此,合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万元。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行为手段、行为后果、暴力程度等方面看,尚不足以认定李某与总经理此次冲突属于打架斗殴。

合肥中院还认为,公司对冲突一方李某作出解聘决定,称对冲突另一方总经理作出扣减奖金决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主张案涉冲突为双方打架斗殴,但又对冲突双方作出明显差别处理,有失公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工作期间 劳动关系 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