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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于2019年3月在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下的“快跑者”软件上进行接单配送工作,没有劳动合同。当月底,该公司将其拥有的“快跑者”软件补充进UU跑腿软件。5月初,公司拒绝罗某继续接单配送,但未向罗某支付4月份工资。后罗某提起仲裁,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后,罗某诉至法院。那么,罗某的工资该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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