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某电视台在其所属的新闻广播“行医之路大型公益栏目”中,通过健康养生知识讲座的形式变相发布了散寒药茶(王老散寒方,散寒药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5020178)的违法广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某电视台作出处罚,责令改正,该条广告罚款5000元。(3月12日《经济日报》)

药品和保健品等特殊商品,事关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可掉以轻心。然而,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不择手段,已成为社会一大通病。比如,一些媒体和广告商,受利益驱使,不仅向消费者过度推介药品、保健品,而且恣意夸大功效,沦为商家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掮客。如此语境下,吉林一家电视台因通过健康养生知识讲座的形式,变相发布了散寒药茶的违法广告,被依法处罚,显然具有警示意义。

给药品、保健品做广告,本身无可非议。毕竟,广告宣传也是一种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问题是,广告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应真实可信,发布违法广告,尤其是涉及药品、保健品广告,属于典型的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均造成极大损害。正因为如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特别是,发布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受害者大都是老年清费者,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受到严惩。

再看吉林这家电视台,通过健康养生知识讲座的形式,变相发布散寒药茶广告,已涉嫌违反了《广告法》。《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同时,《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涉事电视台被处罚,也是咎由自取。

换言之,对药品、保健品违法广告,必须“零容忍”。监管部门应用足用活新广告法相关规定,加大对药品、保健品广告的督查力度,不要等消费者被违法广告伤害了,再进行亡羊补牢式的处罚。特别是,重点打击养生、保健讲座等变相发布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行为。同时,严格执行“明星禁止代言药品广告”等规定,对于明星代言虚假药品、保健品广告的行为,必须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药品、保健品广告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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