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10时,武汉市江岸区吉庆民俗街汪玉霞糕点总店内,顾客盈门。

67岁的陈先生进店后径直走到柜台前,拿了一盒老蛋糕、两盒绿豆糕。付钱时,他告诉前来采访的记者,他从小就好这一口。以前家住民众乐园,走两步就到了扬子江路口的老汪玉霞店,里面的酥饼、蛋糕、绿豆糕,留下了儿时满满的回忆。现在搬到了复兴村,过来一趟不容易,早上外孙要吃绿豆糕,他专门骑电动车过来买了两盒,同时给自己买了一盒老蛋糕。

“平时顾客以武汉人居多,节假日前来购买武汉特产的外地游客更多一些。去年‘五一’假期期间生意火爆,顾客从店里排到了马路边。”一旁张罗生意的店铺行政经理唐万琴告诉记者,“汪玉霞”创建于乾隆四年(1739年),经过不断创新,现有各类糕点上百种,是武汉十大老字号美食品牌之一。然而,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么有名的老字号,竟有人状告它商标侵权。

■“汪玉霞”前合作伙伴状告现合作伙伴

两年前,汪玉霞食品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汪玉霞公司”)的一家合作企业被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告到了法院。

2020年7月29日,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了这起案件,并公开进行了庭审。

被告湖北某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鑫公司”)是汪玉霞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之一。原告湖北某食品公司声称,他们已注册“汪玉霞”商标,某鑫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包装上使用了“汪玉霞”商标,侵害其商标权,提请法院判其禁止使用。

在庭审中,原告表示,他们于2020年两次购买某鑫公司生产的桃酥、麻花、香米酥、云片糕、豆沙粽、龙须酥等商品。上述商品包装正面印有“汪玉霞”标识及“百年老字号传统汉味糕点”“始于公元1739年”等字样,包装背面注明委托商为汪玉霞公司,制造商为某鑫公司。某鑫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汪玉霞”的名义进行面粉加工,并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汪玉霞”商标,侵犯了他们对第40类“汪玉霞”商标的专有权。

对此,某鑫公司认为,他们是受汪玉霞公司委托,合法生产、销售“汪玉霞”糕点,未使用涉案商标,更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也曾受汪玉霞公司委托生产其产品,后因故停止合作,其于2019年大量注册“汪玉霞”商标,系通过恶意注册商标来达到不当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方新注册35种商标,一方有老品牌授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湖北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登记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销售。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信息显示:2019年9月4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39类、40类“汪玉霞”商标。其中,第39类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包括“运输,商品包装,导航,拖运,船运货物,汽车运输”等,其核准注册有效期为2020年5月14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第40类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包括“剥制加工,皮革加工,印刷,空气净化,水处理,雕刻,打磨,磁化,染色,木器制作,纸张加工,吹制玻璃器皿,烧制陶器,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等,其核准注册有效期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

被告某鑫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登记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批发零售等。2020年1月,该公司受汪玉霞公司委托生产销售“汪玉霞”“玉”字牌节令产品,包括京果、酥糖、杂糖、芝麻糕、绿豆糕、苏式月饼、广式月饼及糕点等。

在某鑫公司开办的“汉味糕点汪玉霞”微信公众号中有大量关于汪玉霞糕点及企业事迹的宣传报道,其中“关于汪玉霞”的介绍称,汪玉霞公司前身为汪玉霞食品杂货店,创办于清乾隆四年(1739年),以制作酥糖、糕点著称,系“湖北老字号”企业,其产品多次荣获国家轻工产品奖项。

而汪玉霞公司成立于1990年,拥有第30类商品类别上的“汪玉霞”商标,包括麦乳精、茶饮料、月饼、糕点、面包、年糕、元宵、糖果、膨化土豆片、冰激凌粉,注册有效期从200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后经续展至2025年1月20日。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予以训诫

据办案法官介绍,该案的焦点在于某鑫公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汪玉霞”标识,是否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汪玉霞”标识虽与原告涉案注册的商标在文字上相同,但从商品类别上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为糕点,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运输、包装或者加工服务,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并非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事实上,某鑫公司系受汪玉霞公司委托生产糕点,在汪玉霞公司早已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注册了“汪玉霞”商标的情况下,某鑫公司在有关商品包装上使用“汪玉霞”标识,系按委托人意愿在受托加工产品上使用委托人的注册商标,该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与商标侵权毫不相关。

“汪玉霞”作为湖北老字号,在糕点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不论原告此前是否曾受汪玉霞公司委托生产过糕点,作为湖北省内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原告理应知晓该品牌。在应知“汪玉霞”品牌的情况下,原告仍依据注册类别不同的商标,对受托生产“汪玉霞”糕点的某鑫公司提起诉讼,其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客观上也造成了某鑫公司不必要的诉讼支出,浪费了司法资源,有违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谴责。

2021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记者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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