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30多年,如今两个养女出嫁,与养父的关系日渐恶化。日前,按照魏某某的请求,法院解除了其与李某某、张某某的收养关系,但李某某、张某某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魏某某与妻子婚后未生育儿女。经夫妻协商,两人分别在1978年、1983年收养了大女儿李某某与小女儿张某某。

其间,魏某某与妻子将李某某、张某某视如己出,照顾她们生活直至她们出嫁。2004年,魏某某的妻子因病去世,魏某某便独自生活。

随着年龄的增加,魏某某的身体状况日渐变差,他认为李某某与张某某却对他照顾不周。同时,由于其他家庭矛盾,导致父女关系恶化。

无奈之下,魏某某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两个养女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其支付他在抚养、教育上的花费共10万元。

经过调查,办案法官确认,魏某某对李某某、张某某的收养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施行之前,且未办理收养手续。

这一收养关系该如何认定?办案法官表示,魏某某这一情况属于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以养父母子女身份共同生活的情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相关意见,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为拯救原、被告之间几十年的亲情,办案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希望双方能够相互包容。但魏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彼此都不愿再相认。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解除双方收养关系,但李某某、张某某仍需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每人每月需向魏某某支付生活费800元。

(记者 张廉)

标签: 收养关系 赡养义务 收养手续 养父母与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