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闹离婚,苦了孩子,因为两人都不愿意给孩子交钱上幼儿园。

3月2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在一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江岸区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并联合妇联进行了回访,敦促这对夫妻相互配合,让孩子及时上幼儿园,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李女士和丈夫王先生结婚多年,女儿今年4岁。去年12月,因感情不和,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其间,李女士搬离家中与王先生分居。由于双方都不愿意单独支付孩子的上学费用,女儿未上幼儿园。

今年1月1日,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案审理过程中,江岸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被告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违反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应依法予以纠正。

2月21日,江岸区人民法院向原告、被告发出《家庭教育令》,并向双方解读其中所提到的应及时履行办理婚生女入学手续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对家庭教育问题进行劝导,用心用情向双方释法明理。

“我接到《家庭教育令》当天就交了孩子的学费,也办理了孩子的入学手续。”回访中,李女士说,“我以前确实做得不好,今后一定严格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做一个称职的家长。”

若父母未履行监护责任,该如何惩罚?《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说:“虽然这起离婚案件还在审理中,但为了减少父母婚姻问题给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成长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引导原告、被告正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据悉,《家庭教育令》有效期1年。如义务履行人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访中,法官了解到,当事人双方深刻认识到为人父母对家庭和子女应尽到的责任和义务,立即为孩子缴纳了入学费用。

江岸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向家长精准传播“依法带娃”的法治观念,科学合理地提供家庭教育方面的帮助和指导,引导监护人营造和谐融洽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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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有新“利器”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根据该法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是一种民事裁定。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时候,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2021年6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根据这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记者 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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