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也会对遭受暴力一方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更会对目睹家庭暴力的年幼孩童造成极大的影响。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家庭暴力逐渐不再被大家视为“家务事”,越来越多家庭暴力受害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么,在离婚时,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是否能多分财产?结合近期的一起居民咨询,越秀区登峰街社区法律顾问、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陈碧霞从民法典的角度进行解析。

案例回顾

李小姐(化名)与张先生(化名)结婚6年,婚后二人生育了两个女儿。然而,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多次对李小姐拳打脚踢,导致李小姐多次受伤。眼见女儿渐渐长大,但丈夫并无丝毫悔改的表现,李小姐决心要与丈夫离婚。然而,考虑到自己的处境及今后独立抚养女儿的经济压力,李小姐找到社区法律顾问,咨询应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申请离婚,并想了解在离婚时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自己能否要求多分一些财产。

越秀区登峰街社区律师顾问、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陈碧霞表示,若李小姐欲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首先需有相关证据证明张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具体可提供以下证据:遭到家庭暴力时的报警记录,或向居委会、妇联等部门求助或调解的记录,去医院治疗的病历、检查记录和验伤报告等。

如可证明家庭暴力的现实存在,则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为过错方,过错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但两位律师同时也强调,“照顾”不一定表现为多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是为了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新增内容。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延伸

结合李小姐的实际情况,社区法律顾问建议李小姐若有证据证明受到家庭暴力,可到法院起诉离婚,并向张先生主张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也将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时,律师顾问也为李小姐普及了法律上与其情况可能相关的两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的情形主要是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财产、转移财产、变卖财产、毁损财产和伪造债务情形,审查是否存在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私自变卖财产,对车辆或者贵重物品进行损毁等情形。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记者 杨杏萍)

标签: 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