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但在现实生活中,高层住户与低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总是成为阻碍电梯加装的重要因素。

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审结了一起阻碍电梯加装的诉讼案件,取得满意效果。

基本案情

陈某、卢某等9名原告与被告焦女士均为樊城区长征东路某小区2区1幢2单元的业主。该单元共计6层12户,焦女士住在1层右户。

因小区业主中老年人居多,为改善小区的出行及居住条件,经2单元居住业主签名同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了该小区加装电梯的申请,同意加装电梯建筑面积约58平方米。

可是,就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时,焦女士却以加装电梯会对其采光、通行造成不利影响为由,多次阻挠施工。经社区、派出所等调解无果,加装电梯工程被迫暂停。

无奈之下,陈某、卢某等9位邻居一起将焦女士诉至樊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败诉

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该案中,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户数、面积大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要求。故原告要求加装电梯属对业主权利的行使,合法有据。

其次,该小区加装电梯的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增设电梯工程合法合规。虽然加装电梯可能对低楼层房屋的采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整单元业主的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便利。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邻里之间权益的冲突,根据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两权相利取其重原则,焦女士应对这项民生工程有合理的容忍义务,不得妨碍正常的安装电梯工程。焦女士如认为增设电梯后对其房屋采光等产生负面影响,可与受益各方进行协商处理,或者寻找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焦女士停止对该小区加装电梯的阻挠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

维持原判

此案宣判后,焦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襄阳中院民二庭法官王杰锋、江涛、王进组成合议庭,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核实情况。

合议庭审理认为,本案的住户群体中,陈某78岁、卢某89岁、包某68岁,较为年轻的陈某、皮某也已51岁,焦某已46岁。老年群体应获得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方面更多的关心照顾。

而且,老旧城区改造是城市发展建设的必然趋势。本案中老旧单元楼加装增设外置电梯的民生工程,是最密切贴近群众生活的老旧城区改造项目之一。在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标准、业主共同决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下,焦女士阻挠电梯加装既有违文明和谐,亦不符合道德诚信与公序良俗,也有悖于改善人口老龄化的民生工程与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趋势。因此,一审判决焦女士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符合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内涵。

2022年8月底,襄阳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焦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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