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平台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余某通过某公司在某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电视机一台,商品销售页面标题为“创维4K电视”,左上角介绍图以黑色加粗字体标示“创维4K原装大屏”,宝贝详情页显示“品牌:王牌蕙彩”。余某所签收商品仅电视正面标志有“创维4K”字样,其余产品未显示产品名称、厂家地址和联系电话。

经中国商标网查询,“创维4K”的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涉案商铺公告“本店商品均属正品,假一罚十信誉保证”。余某认为公司构成欺诈,要求退货退款以及履行承诺支付十倍赔偿。公司则认为,即便构成欺诈,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三倍赔偿而非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混淆“创维4K”与创维电视关系意图明显,影响余某购买电视的决定,属于欺诈,故支持余某退货退款的请求。余某收到的电视既不是其欲购买的创维电视,也不是宝贝详情页标志的“王牌蕙彩”电视,且未注明产品来源、产品信息名称、厂家信息,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公司单方作出“假一罚十”的允诺,既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特定第三人的权益,该承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应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向余某履行价款十倍赔偿。

据了解,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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