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过不久,越秀区登峰街的居民丽丽(化名)便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今年3月5日,丽丽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电风扇。出于对线上购物产品质量的担忧,丽丽特地挑选了带有“七天无理由退换”标识的产品。由于商品是预售,3月17日丽丽才收到快递。然而电风扇却只工作了短短1天便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丽丽当即联系售后客服说明情况,并要求商家为自己办理退货。然而售后客服却表示,丽丽是在5日下的单,18日出现问题时已经超过了无理由退换货物的保障期,因此商家只愿意承担货物的部分维修费用。对此,丽丽觉得商家在偷换概念,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便找到了社区律师顾问,希望能为自己争取一个合理的处置结果。

律师说法

若有质量问题,超过7天仍有权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登峰街社区律师顾问、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汤小花称,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即便收货后时间超过7天的,消费者依然有权按规定要求商家退货、更换、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结合上述法律条文,汤小花明确告诉丽丽,她完全有权要求商家进行商品退换。汤小花表示,“因为实际的计算日期应该是自消费者收到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这里还要说明一点,倘若这个七天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因此,丽丽线上购买的商品在3月18日至24日都是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规定的。同时,使用一天就故障的电风扇,一般来说都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因此,丽丽即便收货后时间超过七天,依然可以通过第三方维修机构证明商品故障本身是由于质量不过关导致的,并依据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商家退货、更换、修理。”

(记者 杨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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