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显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姜堰农商行”)存在贷款五级分类结果不准确、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开展同业业务三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据2019年上半年度报告,江苏姜堰农商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阴银行”,002807.SZ),持股比例10%;第二大股东为泰州市博时物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7%;第三大股东为泰州市姜堰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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