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今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显示,娄烦县三禾村镇银行发放借名贷款且单户贷款余额超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四十八条,山西银保监局对该行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对董事长郭宁波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郭宁波时任娄烦县三禾村镇银行董事长、行长。2014年12月30日,山西银监局关于同意娄烦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显示,核准郭宁波娄烦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

娄烦县三禾村镇银行成立于2015年1月7日,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设立,具有完备公司治理结构,持牌经营的正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的大股东为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33%。而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长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会委员会,持股比例10.1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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