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对酒店旅馆客房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提醒告诫函》,10月29日至11月13日,上海市除崇明区外,将对各类客房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上海市场监管局指出,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沪府规〔2020〕20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对全市除崇明区外的酒店旅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部分公共停车场(库)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通告》显示,上海除崇明区外,2019年11月14日以后新开业的酒店旅馆应参照同等地段、同等档次酒店旅馆客房价格水平,确定2020年临时价格干预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销售价格。

 

在售的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的客房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相关经营者应立即将实际销售价格调整至不高于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已售的客房,相关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交易价格调整至不高于最高限价,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消费者,妥善做好多收价款退还等事宜。

各相关酒店旅馆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规定,不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拒绝申报或者填报虚假材料,不得超出规定最高限价。同时,应当依法规范价格行为,加强企业自律管理,杜绝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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