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9日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经理骆旭升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骆旭升获刑十二年。

起诉书指控,2008年以来,骆旭升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资金借贷、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价值105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数额特别巨大。在工作中滥用职权,使价值5.9亿余元的国有资金无法追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骆旭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骆旭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骆旭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骆旭升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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