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海口10月12日讯(记者刘操)收养工作直接关系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海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印发,省民政厅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中国境内收养均要进行收养评估。目前,收养申请人主要包括中国内地居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养主体,《实施办法》根据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一是中国内地居民收养,应当适用《实施办法》。二是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当地有权威机构出具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评估;未出具收养评估报告仅提供证明材料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证明材料进行评估。三是外国人收养,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的限制。故《实施办法》规定,收养继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进行评估。

收养评估的形式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答:(一)收养评估的形式。《民法典》规定,收养评估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实施办法》规定,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条件。

(二)收养评估的内容。《实施办法》规定,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开展收养评估的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收养评估始于收养关系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后,终于收养登记完成前,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一是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未发现直接违反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二是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的,第三方机构选派人员;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由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三是实施评估。评估人员根据需要,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四是出具报告。收养评估小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评估有哪些情形需要及时报告?

答:《实施办法》规定,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或者存在吸毒、赌博、嫖娼等恶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为了保护与收养申请人正在融合的未成年人,《实施办法》规定,对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规范收养评估行为 《海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海南日报海口10月12日讯(记者刘操)海南日报记者10月12日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该厅近日印发《海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评估行为,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

据介绍,《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在海南省内收养子女。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指出,收养申请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向通过初审的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告知将对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告知评估内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等信息。

《实施办法》明确,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年龄、受教育程度、兴趣爱好以及人际沟通能力;收养申请人应当有强烈的收养意愿,且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有足够的认识;收养申请人一般应当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日常生活水平平均中等以上;收养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当对婚姻具有较高的满意度,且有家庭责任感;收养申请人应当具有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健康身体,在体能、智能和心理方面没有不利于抚育和照顾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因素;收养申请人一般应当受过初等以上教育,具备抚育儿童的基本常识和教育能力,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教育培养、生活照料等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一般应当有固定的自有住房,居住地区有较为完善的教育、卫生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等;收养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品德品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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