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特区报讯 近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口联投新海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的项目,因报验材料不合格、总监理无故不在岗、承建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被记不良行为。记者 符小霞

A

海口长秀仕家项目监理单位材料等报验不符合要求

10月27日,海口市住建局公布对海口长秀仕家项目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决定。海口市住建局下属单位在位于海口市长秀片区E1001-1地块的海口长秀仕家项目工地检查时,发现监理单位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材料等报验(品种、批次、数量)不符合要求,质保资料不完整,且监理未识别的行为(未按标准对进场的防水卷材进行送检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为加强监管,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相关规定,对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3分,并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有效期6个月。

B

海口雅居乐中心等回迁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缺勤”

海口市监督站在位于海口市下洋瓦灶棚改片区C0501地块的海口雅居乐中心(地下室,办公塔A 、办公塔B 、商业裙)工地检查时,发现监理单位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某庆存在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40%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海口市住建局对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某庆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8分,并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有效期6个月。

因监理单位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总监无故不在岗履职的行为。对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予以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2分,有效期6个月。

C

回迁商品房项目存在质量缺陷,3家单位被记不良行为

近日,海口市住建局下属单位市监督站在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西侧的新海棚户区改造回迁商品房(E0301地块)工地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海口联投新海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项目发生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缺陷,舆论曝光造成社会影响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海口市住建局决定对海口联投新海置业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8分,并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有效期1年。

海口市住建局也将新海棚户区改造回迁商品房(E0301地块)施工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西侧的新海棚户区改造回迁商品房(E0301地块)工地,在海口市监督站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承建项目发生质量问题,被舆论曝光造成社会影响的行为。对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2.5分,并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有效期1年。

同一天公布的处罚决定中,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西侧的新海棚户区改造回迁商品房(E0301地块)工地,监理单位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监理项目发生质量问题,未履行法定监理职责,被舆论曝光造成社会影响的行为。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2.5分,并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有效期2年。同时,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桃花因存在监理项目存在质量缺陷,被舆论曝光造成社会影响的行为。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桃花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8分,并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有效期2年。

D

红城湖、坡巷路棚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低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海口市住建局于9月15日对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海口市红城湖(C17-1地块)棚改回迁房工程项目进行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等行为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安排中标通知书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到监理项目部履职,派驻在现场的4名关键岗位人员中有3人均未在该公司缴纳社保,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人员不符,承诺派驻在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率低。且监理员吴林峰不到现场履职,监理会议纪要签名均由他人代签。经研究,海口市住建局对该公司处以记不良行为1次,扣2分,有效期为6个月。

10月22日当天,海口市住建局还公布了对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的决定书。9月13日海口市住建部门对该公司承建的海口市坡博坡巷(C-7-9-1地块)棚改回迁房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承诺派驻在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中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1名质量员以外,其余人员均未在岗履职,在岗履职率低。经研究,对该公司记不良行为1次, 4分,有效期为1年。

E

仁恒海棠公园(二期)多项工程存在违法发包

7月27日,海口市住建部门对海南仁恒陆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仁恒海棠公园(二期)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该项目的消防工程和电梯安装工程单独进行发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发包。决定对该公司记不良行为1次,并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从业人员诚信评分标准的通知》扣8分,有效期为3年。

7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南金中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仁恒海棠公园(二期)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该项目的商办幕墙制作安装工程和人防工程单独进行发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发包。决定对该公司记不良行为1次,并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从业人员诚信评分标准的通知》扣8分,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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