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召开的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新闻发布会透露,我省调整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新出台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重点在小微企业专用账户开立方式、人工费用比例等方面予以调整优化,明确了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可不开立专用账户。

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邵民生在发布会上表示,新的实施细则分门别类量化了人工费用标准,即一般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不低于20%;装配式建筑不低于15%;市政工程(不含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不低于10%;和目前实施的人工费用拨付比例相比,这次降幅最大下降了15个百分点,将有效降低工程建设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优化营商环境。

此次相关政策调整后,工资保证金的存储范围、比例和减免上与以往的规定有哪些不同?

据介绍,新政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在我省工资保证金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农田建设、渔港及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同时,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差异很大,从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小额工程作出安排。为此,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针对以前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都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实施细则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此之外,其他主体均不再存储,从制度上清除层层加码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关于存储比例,规定施工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按2.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施工合同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2.0%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施工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按1.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并增设了守法诚信激励政策,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的,新增工程项目减免70%、80%、90%,连续3年的全免。

三是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用。以往各市县存储工资保证金,很多都是要求企业将资金存储在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这种模式既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也容易形成资金沉淀,有的施工企业甚至历经多年后“忘记”还有资金存在财政专户。为此,实施细则明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经办银行,并在自有银行账户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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