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海口11月1日讯 (记者梁振君 通讯员李京赟)《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根据该办法,我省将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省级周转金由省财政和省总工会共同筹集。省财政和省总工会各安排5000万元,共筹集资金1亿元。

地方周转金由全省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元、县级不少于200万元的标准储备周转金。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省内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周转金垫付后,应及时补齐不足。

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地方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保障被欠薪农民工临时生活和返乡途中费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地方周转金不足的(未按规定筹措造成不足、垫付后未能及时追偿造成不足等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省级周转金,由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发放。省级周转金按规定垫付后,地方政府应于90日内足额返还省级周转金垫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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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

是指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用于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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