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海口11月2日讯 (记者梁振君 通讯员李京赟)11月2日,《海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实施。根据该暂行办法,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向社会公布。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情节严重的;严重违反劳动用工工作时间规定,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非法使用童工的;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恶劣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费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求职者或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无理抗拒、阻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20人以上(含20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以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存在其它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的。

社会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和查处情况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为止。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公布的违法企业记入诚信档案,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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