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1月8日,一批用于旅游业的“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从洋浦海关通关放行。这些从欧洲进口的索道设备累计货值6419万元,合计减免税款约1415万元,是目前单票进口货值最大、减免税款最多的“零关税”设备。

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政策特点

负面清单种类极少。不予免税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仅包括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设备)和附件中10类不予免税的商品。

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政策受益面广。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受益面不仅包括加工制造业,还将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医疗健康、文体旅游等海南自贸港具有优势的服务业纳入其中,将有力地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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