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

《海南省科研诚信积分制实施方案》

意见的函

省发改委,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我厅拟制了《海南省科研诚信积分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发往贵单位征求意见,请研究并于11月19日前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特此致函。

附件:海南省科研诚信积分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王学良,电话:65370256)

附件

海南省科研诚信积分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实施海南省科研诚信积分(以下简称“科信分”)制度,根据“科信分”分值和评价等级进行分级分类监管,落实激励和监管措施,发挥科研诚信在支撑科技管理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监管氛围、净化科研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托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http://kycx.hainanhl.com/main,以下简称“诚信系统”),构建科研诚信数据库。

二、实施内容

(一)分类计分评级,分级分类监管

各科技活动主体(参与科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科信分”基础分值为75分,在此基础上依据“科信分”积分规则(以下简称“积分规则”,详见附件1)增减分值。

依据“科信分”分值设置A(90分及以上)、B(75-89分)C(60-74分)、D(59分及以下)四个诚信评价等级,依据评价等级设置激励和监管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措施清单”,详见附件2)。

积分规则和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依据政策变动、科研人员意见和实际需要等对其进行调整优化。

(二)规范诚信计分

各科技活动相关主体“科信分”分值,严格依据积分规则进行增减,增减的分值长期有效。积分统计日期追溯至2020年1月1日(含)。各单位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则、细则出具的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书,应注明增减的科信分值,未注明的扣减10分或经省科技厅审议后扣减分值;记入科技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按规定汇交其信息至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期内直接列入D级,有效期满恢复为60分。各单位和部门应将涉及“科信分”分值增减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科技厅科研诚信主管部门。

(三)诚信信息管理

省科技厅视情况定期集中发布“科信分”增减分值公示公告。科信分值和评价等级达到A级的个人和单位,在诚信系统“诚信A级名单”进行公开;科信分值和评价等级为D级的个人和单位,在诚信系统“D级名单”进行公开。

个人信息公开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省属科研院所等规模较大、从事科技活动较多的单位可申请注册账号,查阅、报送和管理本单位信息。省科技厅合理设置信用信息查询、报送等权限,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加大对非法获取、泄露、传播、篡改、损毁、出售非公开诚信信息及个人隐私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评价等级运用

措施清单的执行,以个人或单位评价等级为依据。激励和监管措施的适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个人和单位在向省科技厅及受委托管理机构申办事项或提交材料时,可以主动适用相关激励措施,并应主动告知评价等级和依据的激励措施条款;适用措施准确的,省科技厅及受委托管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因特殊情况或适用的措施有误的,省科技厅及受委托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个人和单位进行更正。

2.省科技厅及受委托机构在管理科技活动相关事项时,应依据评价等级主动落实激励和监管措施。因特殊原因无法落实的,应说明理由及依据。

附件:1.“科信分”积分细则

2.激励及监管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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