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物流园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园区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支撑海南自贸港建设,省发改委今天印发出台《海南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工作认定细则》(下称《细则》),对确定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确定为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的,省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并争取中央投资支持。

《细则》明确,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申请须具备相关条件:

一是符合规划。具有较好的区位和交通条件,选址符合空间布局要求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有清晰的四至范围,符合《海南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二是具有良好运营条件。园区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已投入运营满2年及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独立运营的物流园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具有较强的物流组织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园区运营管理制度,拥有较好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入驻企业或客户的满意度较高,园区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是具有良好的运行效益。园区须已聚集一批规模以上、功能互补的物流企业,形成物流产业集群。

《细则》鼓励,对确定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从省财政资金安排。对确定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优先申报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对确定为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的,省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并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各市县在各类专项规划中,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建设发展预留空间。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鼓励和引导物流企业向省级示范物流园区集聚。鼓励通过企业发行债券、股权交易、合资合作、吸引外资和民间投资等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加快物流园区的发展。

据悉,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是物流业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和功能集成的新型业务载体,是辐射区域更广、服务功能更优、运行效率更高等物流积聚区域。评定选择一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于引导和推进物流园区建设,加快建立全省物流设施网络和引导物流产业集聚,提高我省物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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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工作认定细则

为推动我省物流园区高质量发展,提高物流整体服务水平,结合《海南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制定海南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细则。

一、重要意义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是物流业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和功能集成的新型业务载体,是辐射区域更广、服务功能更优、运行效率更高等物流积聚区域。评定选择一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于引导和推进物流园区建设,加快建立全省物流设施网络和引导物流产业集聚,提高我省物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加快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建设,促进物流要素聚集和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物流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原则。统筹考虑物流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符合产业空间布局和总体规划的要求,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一批物流园区,示范引领全省物流园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规模集聚原则。推动物流企业向省级示范物流园区集聚,强化物流设施功能,提升园区发展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动态管理原则。实现动态管理、良性竞争,确保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示范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省分批认定省级示范物流园区3家左右(其中争取列入国家示范物流园区1个)。通过示范,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物流园区建设运营模式,可复制推广,为申报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奠定基础。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规划

具有较好的区位和交通条件,选址符合空间布局要求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有清晰的四至范围,符合《海南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良好运营条件

园区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已投入运营满2年及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独立运营的物流园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具有较强的物流组织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园区运营管理制度,拥有较好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入驻企业或客户的满意度较高,园区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具有良好的运行效益

已聚集一批规模以上、功能互补的物流企业,形成物流产业集群。

1.园区入驻物流企业10家(含)以上;

2.园区上一年度物流企业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

3.园区实际占地面积750亩(含)以上,其中物流运营面积不低于60%(含);

4.园区仓储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

5.园区自有货车100辆及以上。

四、提交材料

(一)申报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请示文件;

(二)海南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申报书(附件1、2);

(三)园区备案(审批)、土地使用、建设规划等手续复印件;

(四)主要物流设施实景图片。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

按照属地原则,申报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机构满足第三项申请条件所列要求,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附件1、2),物流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附件1、2)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申报材料(一式5份)和请示文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

(三)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经评审后提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名单。

(四)认定

对拟确定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确定并发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和总结推广工作。

2.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工作,创造示范物流园区建设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等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强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示范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标准开展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努力提升运营和管理水平,并做好年度绩效自评。

(二)加大政策支持

1.对确定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从省财政资金安排。对确定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优先申报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对确定为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的,省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并争取中央投资支持。

2.各市县在各类专项规划中,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建设发展预留空间。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鼓励和引导物流企业向省级示范物流园区集聚。

3.鼓励通过企业发行债券、股权交易、合资合作、吸引外资和民间投资等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加快物流园区的发展。

(三)示范推广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示范工作开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对省示范物流园区进行指导和服务,适时组织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示范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因故需变更发展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动态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每2年组织一次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取消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资格:

1.出现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违规违法用地的;

3.出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未通过复核;

5.未按时上报年度总结的。

6.物流园区管理机构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违规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撤销示范称号,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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