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

关于海口市长天路南延长线工程项目拟征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海口市长天路南延长线工程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

项目位于秀英区长流镇、海秀镇、石山镇,用地总面积为741.57亩,其中国有土地611.76亩,集体土地129.81亩。本次拟征收秀英区海秀镇永庄经济社0.79亩集体土地、石山镇国群经济社11.74亩集体土地、石山镇石山墟社区居委会7.66亩集体土地、石山镇施茶居委会109.62亩集体土地,拟征收 129.81 亩集体土地中集体农用地124.84亩,未利地0.79亩,集体建设用地4.18亩。属秀英区海秀镇永庄经济社、石山镇国群经济社、石山镇石山墟社区居委会、石山镇施茶居委会集体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按照省政府琼府〔2020〕45号文及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相关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3.安置途径: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府办规〔2021〕11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 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依法批准方案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林明川

联系电话:68604467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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