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推进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培育建设和优化升级,增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研发支撑平台、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 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导向,凝聚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平台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平台建设规划布局,组织平台的申报、立项、验收和考核,编报经费预算,指导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平台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作为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在土地供应、资源配套、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依规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

第二章 专项支持范围

第五条 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提升突破科学前沿、实现技术革新、推动产业变革的能力,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工程和科研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共设施。

第六条 省研发支撑平台包括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院士创新平台等。

(一)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是指以国家战略目标为导向,聚焦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等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活动,实现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重大突破。

(二)省重点实验室,是指集聚整合科技创新要素、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强化开放合作交流和资源共享、服务和培育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联合建设的科研实体。

(三)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指面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重要科技创新平台。

(四)省院士创新平台,是指省内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研发机构与院士、院士团队核心专家或外籍院士(会士)共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

第七条 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包括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等。

(一)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是指围绕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为有效盘活现有科研条件存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利用率,设立的基础性公共科技条件平台。

(二)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指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支撑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获取和科研工作开展,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

(三)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是指围绕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 省科技厅应根据各类平台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平台除外。

第九条 省科技厅可根据国内外任务形势变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增设平台专项支持类型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发布各平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申报条件、受理时限、支持领域和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或本行业科技发展需求,指导相关单位编制平台申报材料,必要时应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平台的评审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的平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编报平台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分为评审认定、组建验收等方式。其中,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院士创新平台、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采取评审认定的方式,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组建验收的方式,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十五条 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独或联合建设,特别是引进省外优势科研力量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平台必须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平台应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可成立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建立运行高效的管理层级,健全科学合理的内部制度。

第十七条 平台可设立学术咨询机构,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为平台的建设发展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平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平台撤销、更名、依托单位变更等事项必须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九条 鼓励平台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条 平台建设期满后,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批准正式运行。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最多可延长1年建设期。

第二十一条 平台实施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具体考核和评估的流程、标准、结果奖惩措施等由各平台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 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直至给予撤销:

(一)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

(三)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的;

(五)发生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平台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平台专项经费支持方式分为“一事一议”和后补助等方式。“一事一议”支持方式适用于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等。后补助适用于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及增设的新平台类型等。

第二十五条 各类平台经费支持标准:

(一)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二)省重点实验室。根据周期考核等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个的运行补助经费。

(三)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根据周期考核等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个的运行补助经费。

(四)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根据周期考核等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个的运行补助经费。

(五)省院士创新平台、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的经费支持标准,按照其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六)增设的新类型平台,年度运行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由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验收与考核后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覆盖平台建设和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避免交叉重复。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专项经费管理责任,提供支撑服务保障,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平台建设与运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法定程序、财经纪律、科研诚信、学术道德的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视情况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具备创建国家平台条件的,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平台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平台作为独立法人的,可视为省级科研机构直接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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