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一封关注函,把董监高的战投之争摆到了台面上。

3月18日,深交所给上市公司宏达高科发出了关注函,要求针对7位董监高参与定增认购事宜,说明其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界定、是否具备认缴能力、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利益操作。

自2月定增新规正式落地,各家上市公司纷纷活跃起来,紧锣密鼓布局定增,以期分取政策松绑的一杯羹。更有不少董监高以战略投资者名义参与自家公司定增,关于战略投资者资格界定的讨论也热火朝天起来。

此前,英博尔公告称,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其中前18个月为锁定期,后18个月为解锁期,直接挑战2014年版员工持股计划锁3年的规定。随后,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核实说明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的规定。

7名董监高化身战投

3月5日,宏达高科公布了定增预案,拟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2658万股A股股票,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2.02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高档经编面料技术改造提升项目”。

本次发行共涉及8名特定发行对象,均以现金参与认购。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8名发行对象全部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沈国甫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毛志林为副董事长,许建舟为董事兼总经理,顾伟锋为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凤娟为董事兼财务总监,孙云浩为副总经理,张建福为监事会主席,周美玲为职工代表监事。

“通过引入优质内部人才作为战略投资者,建立公司发展的长效机制。”宏达高科对此表示,此次向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公开发行股份,将进一步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与管理团队利益的统一,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保证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而实控人沈国甫则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决定参与此次认购。按照目前认购的股份数量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沈国甫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增加至30.68%,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为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根据预案,宏达高科此次定增的发行价为7.6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也即发行对象可以8折认购。与此同时,除实控人沈国甫因定增完成后持股比例超过30%,而被限售36个月外,其余7名董监高发行对象的锁定期仅为18个月。

深交所发关注函

尽管在定增预案中,宏达高科把董监高的战略投资者身份安排得“妥当”,但交易所显然没有那么容易让其通关。3月18日,深交所给宏达高科发出了关注函,对发行对象的战投资格、认缴能力和关联利益等问题进行质疑。

首先,深交所要求宏达高科说明,除实际控制人沈国甫外,其他7名发行对象的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于定价基准日、限售期的要求,并加以分析论证。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若全部发行对象全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选择定价基准日,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也仅为18个月: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从持股比例来看,在前述7名发行对象中,除了刚刚走马上任的财务总监王凤娟未持股,职工监事周美玲象征性持有100股外,其余5名董监高持有的股份也均未超过5%。而根据定增预案,宏达高科显然把这7名发行对象列入了战略投资者范围。

其次,深交所还指出本次发行对象均为个人,要求宏达高科补充说明认购主体的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实力。

按照目前的发行安排,实际控制人沈国甫将认购1.79亿元,认购比例高达88.41%;其余7名发行对象将分别认购76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其中监事会主席张建福认购最多为889.2万元,财务总监王凤娟、职工代表周美玲也分别认购了471.2万元和440.8万元。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宏达高科自查认购主体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战投资格的界定引争议

事实上,除宏达高科外,此前已有不少上市公司以“战略投资者”的名义,把公司的董监高列入了定增发行对象的名单,以期享受再融资松绑的政策红利。

而再融资新规之所以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也是因为明确战略投资者享有三大优势:定价基准日灵活选择、认购折扣降低至8折、限售期缩短至18个月。

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把定价基准日定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灵活安排董事会时间,提前锁定低价发行;另一方面,更低的发行折扣和更短的限售期,也为投资者的后续减持变现提供了更多安全边际。

然而,对于如何认定发行对象(尤其董监高、员工持股计划等)是否属于战略投资者,市场各方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分析人士指出,自然人在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方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因为绝大部分自然人过往或未来都很难与上市公司产生业务关联,也很难充分举证如何在业务经营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支持,从而容易被认为是单纯的资金提供者。

而深交所此次给宏达高科下发的关注函无疑也印证了这一点。深交所要求宏达高科“从相关股权控制关系、战略协议签署情况、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以及战略投资者定义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并要求说明认购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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