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公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自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此举旨在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此次调整涉及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对之前已经办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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