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92号)。2021年4月20日晚间,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凌科技”,300921.SZ)发布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0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7606.84万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521.3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报表未分配的利润为18017.31万元,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7709.97万元。 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7709.97万元。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回报股东,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2020年末总股本7291.97股为基数,进行如下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5833.57万元。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股本5833.57万股。本年度公司不送红股。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

4月21日,南凌科技发布2020年度年报显示,2020年,南凌科技发实现营收4.95亿元,同比下滑1.42%;实现归母净利润7606.84万元,同比增长5.80%;实现扣非净利润7353.44万元,同比增长7.60%。

4月20日,南凌科技收报42.41元,涨1.22%;4月21日,收报45.02元,涨6.15%。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南凌科技就以下事项核查并作出说明:

1.南凌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南凌科技实现营业收入4.95亿元,同比减少1.4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76亿元,同比增长5.80%。南凌科技2020年度拟现金分红0.58亿元,占2020年度净利润的76.69%。请南凌科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模式、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未来发展战略、长短期投融资及生产经营计划、研发投入、营运资金安排及现金流状况等方面,详细补充说明制定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的主要考虑、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炒作股价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2.请南凌科技结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负债及营运资金需求、资本支出计划、货币资金余额等方面,补充说明现金分红的资金来源、现金分红实施后公司资金能否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要、是否会对南凌科技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南凌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树林、蒋小明合计持有公司53.12%的股份,股权集中度较高,请说明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派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请补充说明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人、公司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相关措施是否完备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4.请补充说明南凌科技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是否存在接受投资者调研或媒体采访的情况;如存在,请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向特定对象泄漏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信息的情形。

5.南凌科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请南凌科技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92号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拟以2020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树林、蒋小明合计持有公司53.12%股份。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核查并作出说明:

1.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95亿元,同比减少1.4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0.76亿元,同比增长5.80%。你公司2020年度拟现金分红0.58亿元,占2020年度净利润的76.69%。请你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模式、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未来发展战略、长短期投融资及生产经营计划、研发投入、营运资金安排及现金流状况等方面,详细补充说明制定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的主要考虑、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炒作股价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2.请你公司结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负债及营运资金需求、资本支出计划、货币资金余额等方面,补充说明现金分红的资金来源、现金分红实施后公司资金能否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要、是否会对你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树林、蒋小明合计持有公司53.12%的股份,股权集中度较高,请说明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派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请补充说明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人、公司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相关措施是否完备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4.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一个月内是否存在接受投资者调研或媒体采访的情况;如存在,请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向特定对象泄漏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信息的情形。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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