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端划定经营门槛、明确产品专属性质,后端试运行定价回溯机制、重点关注产品费率。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对于业务的规范,涉及了产品研发、定价、营销等各方各面。

继《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发布后,11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了配套文件《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哪些产品需要进行回溯管理、回溯时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并表示试运行期间不采取监管措施。业内人士指出,《通知》对新规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为市场化的费用率竞争留下了一定空间。

兼顾险企和消费者,首次试运行定价回溯机制

新规指出,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35%;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时表示,预定附加费用率对应的是产品精算定价时的假设,实际销售费用可能较预定费用有浮动,这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结果来确定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回溯要求定期开展回溯工作,并针对费用类指标进行调整。

近期,银保监会针对业务定价回溯机制下发了新规的配套《通知》,《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告。

记者发现,关于定价回溯机制此前并无先例,也就是说此次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试运行定价回溯,是行业内对于产品定价回溯的首次实践。

定价回溯主要涉及哪些产品?需要回溯哪些指标?《通知》显示,回溯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十名的产品。依据产品期限不同,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再保后赔付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四个指标。

对于相关回溯指标,资深精算师徐昱琛分析指出,如果相关产品赔付率过低、费用率过高,会损害到消费者利益,进行回溯分析可以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如果产品赔付率过高,也会影响险企自身长期稳健经营,回溯机制的实施也是对险企的一种保护。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回溯机制兼顾消费者和产品市场化特征,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为市场化的费用率竞争留下了一定空间,可以看出监管部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苦用心。

偏差小于10%无需关注,偏差超50%应主动报告

《通知》强调,定价回溯应重点关注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有利和不利偏差,将产品费率厘定时所使用的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进行比较,计算回溯指标。计算公式为:费用率回溯指标Rk=(实际经营情况中产生的费用/产品费用率厘定时所使用的定价假设的可用费用)-1。

对于定价回溯结果采取哪些措施?《通知》显示,保险公司年度回溯发现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实际经营与定价假设偏差程度介于10%-30%予以关注,30%-50%需要调整改进,而大于或等于50%的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所属地银保监局主动报告,并提交指标异动原因分析及合理性评估报告。

也就是说,未来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产生小于10%的定价假设偏差。

如果偏差程度大于或等于50%,除了主动上报,还需于次年1月20日前在相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销售页面、销售平台首页,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标识“本产品过往经验偏离定价假设”,并披露回溯指标名称、偏离定价幅度及其原因。

上述业内人士分析称,提示消费者,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但可能会导致产品面临销售压力甚至是维权压力。

而在监管举措方面,《通知》指出,试运行期间暂时不针对定价回溯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暂时不采取监管措施是基于哪些层面的考虑?徐昱琛指出,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仍处于发展期,消费者出险情况也难预测,产品精算假设存在不确定性,监管部门需要在试运行期间分析偏差率。

另外,《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由总精算师担任试运行工作负责人,组织产品、精算、财务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并指定联系人协调对接试运行期间具体任务。

对于总精算师负责制,徐昱琛分析表示,一般来说,总精算师负责产品定价和精算假设,由总精算师负责产品回溯,有助于险企在开法保险产品过程中设置的精算假设更合理;也有助于在运行过程中对产品进行及时调整。

(记者 陈婷婷 实习记者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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