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小张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用婚前积蓄交了买房首付,离婚时,这套房产却被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市区两级法院审理,小张交的首付款最终被认定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需“平分”。

虽然最后理清了财产归属,但这场官司也让小张颇费精力。他的尴尬并非个案——记者从我市各级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关于离婚时分割房产的“涉房诉讼”呈增长态势。买房时明明出了钱,离婚时却未必能如愿分到预期的房产比例,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专家提醒,购房出资的同时不要忘记“确权”,是避免出现此类情况的关键。

一审:

婚前积蓄交首付变成“共同财产”

小张和前妻小丁2013年10月结婚。这场婚姻于2021年春节前结束。

持续8年的婚姻给两人的感情经历留下了阴影,还给他们带来了一场官司——两人婚后在沙河口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住房。首付款13万元从小张的银行卡划出支付,房子登记在小丁名下;其余38万元购房款贷款支付,贷款期限25年。离婚时,这套房产作为最大一宗家庭资产,需要按比例分割。夫妻俩究竟该各分多少,意见相持不下,最后只能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小张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出庭。小张一方称,房子虽是婚后购买,但购房时两人仅结婚一个月,13万元首付款系购房时一次性支出,不是一个小数,正常两人不可能在婚后这么短时间就共同挣了13万元。因此要求认定首付款是小张的婚前财产,双方分割房屋时应当先扣除这部分婚前财产,其余部分平均分割。

小丁一方则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虽然首付款是由小张银行卡转出支付的,但现在结婚一般男方准备婚房,经由小张银行卡支付的这部分房屋首付款,系婚后转款,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预先扣除。

在房屋价值方面,小张和小丁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人民币58万元,剩余贷款2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小丁系婚后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小丁名下,应视为双方的出资均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小丁所有,扣除未偿还贷款25万元之后,小丁给付小张房屋补偿款16万余元。

终审判决:

首付款被“剥离”

小张接到判决后并不认可,明明房屋首付款就是自己婚前多年积攒下的13万元,怎么婚后一个月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呢?于是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小张和小丁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小丁名下,以小丁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故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小丁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首付款和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二审法院认为:从房屋购买时间看,首付款13万元系婚后一个月,从小张的银行卡中转出的,小丁并无证据证明这笔钱系双方共同积攒,所以虽是婚后支付,但不能改变小张婚前财产的属性,现房屋判给小丁所有,理应返还小张的这部分婚前财产。对于房屋增值部分,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小张出资的首付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归产权登记人小丁所有,小丁返还小张婚前财产13万元,并给付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折价款9.8万元。

王金海律师认为,类似情况夫妻双方最好在购房时清晰约定,可以在产权登记时,提前按出资情况约定份额,如小张占60%份额,小丁占40%份额,而不是完全登记在一方名下,这样就能避免现在的纠纷。

(记者 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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