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使用软件“翻墙”,访问境外网站并进行交易,半年后,用于交易的信用卡怀疑被盗刷,男子认为银行应当赔偿其损失,继而提起诉讼。近日,南沙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据介绍,2019年,张先生从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处申领了一张环球信用卡,该卡属于Visa卡,具有跨境交易功能。2020年3月,张先生通过互联网访问境外一家学术期刊网站并在该网站下载付费资料,用于支付费用的正是上述信用卡。张先生确认,通过正常渠道访问无法浏览相关资料,遂使用“翻墙”软件即VPN服务进行访问下载。

2020年9月13日,张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显示其环球信用卡向一家境外机构支付了6888美元(折合人民币47151.12元)。张先生确认当时并未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于是立即拨打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申请对该信用卡作挂失处理,并于当日收到信用卡成功挂失、即时停用的短信。张先生认为该笔消费存在信用卡被盗刷问题,于是与客服沟通,某银行向张先生提供Visa系统查询结果等消费明细及附件。由于案涉款项被划扣后一直未退回,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偿还47151.12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发前半年,张先生曾通过“翻墙”软件访问境外网站并两次使用案涉信用卡进行付款交易,平时也有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网站。然而,在国外网站注册会员时,即便付款链接为中文,付款时也应当谨慎小心。张先生通过“翻墙”服务访问境外网站,本身就不符合互联网访问规定,尽管实践中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互联网的现象不少见,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合法合理性。张先生不仅使用“翻墙”服务访问国外网站,还单方认为交易链接是安全的,从而输入信用卡卡号、CVV码,导致上述敏感信息存在被泄露、非法存储的风险,进而导致可能产生资金交易风险。

根据双方的合约约定,在未受安全保护的互联网使用信用卡,产生的损失应由张先生自行承担。在案发后,某银行积极履行调查、核实交易背景的义务,且该次交易扣款权限在于Visa而非某银行,某银行并无止付权限。商户及Visa组织已明确将涉案交易认定为由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某银行对已经进行预授权的款项最终被划扣至商户的事实不存在过错,故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记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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