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使用软件“翻墙”访问境外网站并进行交易,半年后,用于交易的信用卡被盗刷。男子认为银行应当赔偿其损失,法院会支持吗?记者昨日从广州南沙法院了解到,该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张某从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环球信用卡,该卡属于Visa卡,具有跨境交易功能。2020年3月,张某通过互联网访问了境外一家学术期刊网站,并在该网站下载付费资料,用于支付费用的正是上述信用卡。张某确认,通过正常渠道访问无法浏览相关资料,遂使用软件“翻墙”,即开通VPN服务进行访问下载。

2020年9月13日,张某收到手机短信,显示上述信用卡向一家境外机构支付了6888美元(折合人民币47151.12元)。张某确认当时并未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于是立即拨打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申请对该信用卡作挂失处理,并于当日收到信用卡成功挂失、即时停用的短信。

张某认为,该笔消费存在信用卡被盗刷的问题,于是继续与客服沟通,某银行向张某提供了Visa系统查询结果等消费明细及附件。由于案涉款项被划扣后一直未退回,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偿还被盗刷的47151.12元并支付利息。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指出,在案发前半年,张某曾通过软件“翻墙”访问境外网站并两次使用案涉信用卡进行付款交易,平时也使用软件“翻墙”浏览境外网站。

张某通过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之外的其他渠道即“翻墙”访问境外网站,不符合互联网访问规定。张某不仅“翻墙”访问国外网站,还单方认为交易链接是安全的,从而输入信用卡卡号、CVV码,导致上述敏感信息存在被泄露、非法存储的风险,进而产生资金交易风险。

根据双方的合约约定,在未受安全保护的互联网使用信用卡,产生的损失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在案发后,某银行积极履行了调查、核实交易背景的义务,且该次交易扣款权限在于Visa而非某银行,某银行并无止付权限。商户及Visa组织已明确将涉案交易认定为由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某银行对已经进行预授权的款项最终被划扣至商户的事实不存在过错,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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