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夜店等娱乐场所通过“给钱”吸引新员工,跳槽而来的新员工在入职时可以领取一笔“补偿”,但前提是签订一份借条。那么这笔钱究竟是“补偿”还是借款?该不该还呢?近期,思明法院审理了多起类似的借贷纠纷案。

2019年11月,小张自A酒吧跳槽至B酒吧,与B酒吧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两个月后,小张就离职了。万万没想到,B酒吧的负责人郑先生拿着小张签订的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

郑先生起诉称,为了帮助刚入职的小张尽快适应工作和生活,也为了维护公司人员稳定,他个人出借给小张22400元,没有收取利息。同时,小张向他出具了亲笔签名并按手印的借条。借条明确约定,小张向郑先生借款22400元,借期一年。

小张辩称,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入职之时B酒吧承诺给他的跳槽补偿款,酒吧要求他签借条,为了领取这笔钱,他没多想就签字了。然而,小张对于自己的主张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提供的借条有小张的签名按印,小张确认该借条的真实性,郑先生也实际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借条的内容及相关后果。小张称该笔款项是补偿款,但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最终,思明法院判决小张向郑先生偿还借款22400元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官说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对签订的借条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愿订立合同,也应对自己订立的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两年来,思明法院受理了50余起类似案件,均是被告在就职于娱乐场所期间,收取了公司或管理人员提供的款项,同时出具了借条,金额在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被诉至法院后,一些被告确认款项是借款并表示愿意偿还,一些被告则称款项是公司给予的跳槽补偿或预发的业绩抽成,但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

市民签借条需谨慎。收取的款项如若并非借款,请勿随意出具借条。如需出具收条或签订合同,务必注明款项真实性质。

(记者 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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