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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 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李玉波

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如何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志军表示,法院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犯罪处理。特别是因招商引资政策不规范导致企业出现轻微违法情形的,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给企业容错纠错机会。

据了解,为了更好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导全区法院规范审理涉企业刑事案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措施包括: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企业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羁押的涉企人员签署重要文件、办理授权许可等,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在不影响案件审判的情况下,可以准许会见;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于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以采取“活封”“活扣”方式,使被查扣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维系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正确适用刑事政策。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审判管理。严格控制案件审理期限,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垮企业。同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

同时,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发现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运营中存在风险的,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并对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建设方面给予指导。上级法院要同步掌握案件受理和办理进度,适时调度分析辖区工作态势,收集发布典型案例,督导涉企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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