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对妻子深信不疑,将家中房产的相关事项委托给她处理,岂料妻子私下转移房产打算离婚。几年过去了,婚没离成,二人却为了要回当初转移的房产一番折腾。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林太太提出要抵押房子申办贷款,于是林先生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包括林太太有权出售房屋。时隔两年多,林先生发现这套房子“不翼而飞”。

原来,2017年10月,林太太自述想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等和丈夫离婚了,再把房子要回来。在过桥公司(短期的资金融通商)的安排下,她拿着丈夫的委托书与毫不相识的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30万元,首付130万元由过桥公司提供,经过4次转账,最终又回到过桥公司。剩余的300万元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贷款发放至林太太的账户后,她就把钱全部转给过桥公司,用于支付按揭、税费、代办费等。房子过户之后,钟氏夫妇从未占有使用过房子。

但过去两年,林太太也没和丈夫离成婚。林太太想把房子过户回来,却发现钟氏夫妇竟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而且担保债务尚未结清,还与其他案外人发生诉讼纠纷。

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被告除了林太太,还有钟氏夫妇,林先生认为这份合同无效。在法庭上,林太太也表示这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她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

钟氏夫妇却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当时林太太作为卖方,持有丈夫的委托书,还经过了公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太太与钟氏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不符合交易习惯;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钟氏夫妇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他们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善意买受人。

因此,思明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最终,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

离婚将少分或者不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血本无归。比如本案,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回房产,但如果挂名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注销抵押登记,执行起来仍困难重重。

(记者 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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