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屡屡陷入知识产权官司(引题)

中小商超如何走出侵权“怪圈”? (主题)

超市、日用品店、便利店等各类零售商店以其点多面广、经营品种齐全、价格相对低廉等“亲民”优势,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是,近年来,在我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中小型商场、超市、个体工商户,愈来愈多地被推上了被告席。

他们为何屡屡陷入知识产权官司?要如何才能走出侵权“怪圈”?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记者走访了甬上多家法院,深挖案例背后的原因,给中小型商场、超市等经营者提个醒。

现象 中小商超上被告席屡见不鲜

因一个小小的“招财猫”摆件,慈溪某日用品店被判赔1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该日用品店突然接到慈溪法院传票,其被一家公司告上法庭,事情的起因是店内销售的一款招财猫摆件。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店内销售权利人创作的招财猫形象摆件;被告则辩解,这些摆件是从外地市场进货,与原告作品存在一定区别。

慈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原告设计的招财猫形象是否已进入公共领域,是否有众多主体对该形象进行再创作,均不影响原告对涉案独创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该日用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万元。

中小商超“坐上”被告席,近年来在甬上法院屡见不鲜。

去年3月,鄞州一家小副食品店被告上法庭。原告诉A公司称,该店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巾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卫生巾外包装标注的标识,与A公司提供的正品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根据A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封存物,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为假冒产品。最终,法院判定该小副食品店停止销售涉诉产品,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00元。

以超市、日用品店等冠名的零售业商家,正日渐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重灾区。以慈溪法院为例,2017年至2021年,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772件,其中涉及超市、日用品店、便利店等各类零售商店为主体的案件499件,占到了知识产权案件总收案数的28.1%。

“从司法实践来看,该类案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系列案件多,且多为批量维权。”法官介绍,尤其乡镇中小超市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比较集中,以关联案件为多,同一权利人同时起诉十几家、甚至几十家超市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同一超市因销售多种侵权商品多次被诉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同时,该类案件案由较为集中,侵权商品主要集中在日用百货类。从侵权表象来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主要是小超市经营者销售了原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著作权侵权多为侵害美术作品的发行权,主要表现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知名动画形象、绘画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作品等。

此外,“原告举证充足,被告少有抗辩”,亦是该类案件一个突出的特点。

“该类案件多为商业维权,相对来说,原告收集的侵权证据较为全面,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而被告方一般是业主出庭或员工出庭,有效抗辩少,多是以‘不相同、不近似’‘有合法来源’等进行抗辩,但是均因不影响证据效力无法被法院采信。”法官解释。

探究 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仍是主因

金某在慈溪经营一家小商品百货店。一天,他突然被奥飞娱乐公司告上了法庭。

奥飞娱乐公司的《超级飞侠》曾获得了CACC第14届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动漫品牌奖等多个奖项。随后,该公司对其中的动漫角色以及“超级飞侠”艺术文字进行了版权登记。

原告认为,金某经营的小百货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售卖印有“超级飞侠”文字及多个“超级飞侠”卡通角色的风车等物品,“超级飞侠”文字部分的字体、结构、造型等均与其版权作品基本一致,已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金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000元。

但令人惊讶的是,法官在调查中发现,金某及其经营的小百货店,曾于2016年因销售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玩具被起诉。但是,金某在和解赔偿后不引以为戒,仍对销售假冒和侵害他人著作权商品的行为不以为然,近三年先后被多个权利主体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多次作“不相同、不近似”的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以及销售量小侵权规模小等抗辩,均因其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而被法院不予采信,多次判赔。

如此知错犯错,真是让人感慨。

“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是中小商超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超市准入门槛低,所以开办主体杂而多,大部分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缺乏概念,被维权后不理解,知错仍犯错现象时有发生。”法官解释,法律知识匮乏,导致对仿冒商品存在识别障碍。比如喜羊羊、招财猫、小黄鸭,甚至冰墩墩等一些大众比较熟悉的卡通人物、动物、吉祥物,因商业运用比较广泛的原因,往往给文化程度不高的经营主体造成这些是“拿来即可用”的假象,并未意识到这些作品或者物品背后的权利。

部分经营者守法意识缺失,对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不以为然。这类经营主体并非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相反往往已经意识到销售的相关商品可能侵权,但由于各种原因,比如低进价背后的利润空间、不易被察觉的侥幸心理等,以致铤而走险有法不守、一错再错。

除上述原因外,该类案件多发,还因为权利人维权的商业化趋势。

法官介绍,销售侵权不同于生产侵权。生产侵权属于源头侵权,多数具有隐蔽性,但销售侵权则是公开售卖,权利人无须到处查找,只要随同公证人员去超市完成侵权商品的购买即取证完成。同时,由于商场及超市的资产、现金流易于掌握,如果出现商场和超市不履行判决的情况,著作权人可直接申请执行商场及超市的财产。这也是此类案件较生产侵权案件更多的原因之一。

建议 规范进货方式妥善保存证据

中小商超如何才能避免屡屡陷入侵权官司?

“首先必须是树立知识产权意识,脑子里时刻绷紧知识产权意识这根弦。”采访中,余姚法院法官指出,经营者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商标权、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正品意识。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提高自身对当下流行产品、驰名商标、知名卡通形象周边产品的辨别能力,坚决摒弃冒险心态、侥幸心理,避免涉诉。

同时,从司法实践来看,因意识缺失,中小商超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往往表现出经营不规范。如进货渠道不规范,不少人是从当地的批发商行甚至网上进货,质量参差不齐,也是假货重灾区;进货方式不规范,如进货手续相对简单,甚至有些只是口头约定。这些容易导致侵权纠纷,经营者很难提供证据为自己有效维权。

因此,法官建议中小商超经营者一定要规范进货渠道。在进货时要审慎,从源头上对所售商品进行权利把关,从正规渠道,诸如品牌经销商或分销商处进货,减少中间环节,尽量避免在缺乏相关资质的批发商或网店处进货。在进货时注意对商品价格、品质、来源等要素的横向比较和把关,拒绝购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粗制滥造的商品。

同时,要注意妥善保存证据。经销商或批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明以及相关商品的进货单据等,都是经营者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重要证据,可以以此在法庭上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故经营者在进货过程中,上述相关证明一定要仔细核对,并保存好进货单据,以备不时之需。

当然,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可以选取品牌知名度高、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呈积极向上的良好态势。(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路余 姚法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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